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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发布日期: 2023-08-25 01:00:15 来源: 法治甘肃网


【资料图】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龚利芳)为深入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切实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持续强化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人才队伍建设,近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甘肃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评价条件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部委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注重对司法鉴定人工作能力和经历的评价,充分结合我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员实际状况和特点,对参评人员日常年均工作量进行了量化要求,明确了年均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或其他类司法鉴定的年工作案例数量。通过细化指标、量化业绩,将国家关于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的评价原则、导向体现到我省的具体评价标准中,确保新出台的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既符合国家指导意见精神,又切合我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实际。

《评价条件标准》明确了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个专业,一般设置四个级别,分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并将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法医类职称名称为法医师(初级)、主检法医师(中级)、副主任法医师(副高级)、主任法医师(正高级)。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评价条件标准》坚持破除“四唯”,将业绩成果中论文、论著、奖项等视为可选而非必备项,司法鉴定的重大研究成果、高水平研究报告、重大疑难案例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业绩使用。对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学位或专业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层级职称,并明确“不得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的四种具体情形,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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